日文稱徵信所為 “興信所”

我國徵信社事業之源起與演進

日文稱徵信所為 “興信所”,英文則稱之為“Mercantile Agency “或”Credit  sevice”、"Credit  Agency"。「徵信所」就辭源解釋.「以調查報告工廠,商號暨個人身家事業之財產信用以及市場消息為職務之機關,有營利的及非營利的兩種。前者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,受他人之委託調查報告公司、團體或個人之信用狀況;後者係銀行業或工商業聯合所組成,乃自衛手段之一種,十九世紀初葉,創於英國」。

十八世紀以前,一般商業尚少信用交易.只有銀行以借貸為其常業,在信用風險的負擔下,不得不對借款人辦理徵信。在國外,徵信事業的起源則追溯於1841年7月由經營蠶絲商人Lewis Tappan在紐約建立的第一家商業公司The Mercantile Agency。

而我國舊式錢莊辦理放款係採「跑街」方式,因「跑街」深入民間,對於客戶之家庭背景,經濟情形,生活習慣及經營現狀均十分明瞭.主管人員就其所得資料與直覺觀感,作為授信業務的依據。

近代銀行成立,徵信仍附商業務部門,未被重視,此時銀行之徵信偏重於物的因素。直到1951年,台灣銀行在業務部成立徵信科,附屬於放款業務之下。1960年,中央信託局在其設計審核委員會之下成立徵信室,同年台滔省銀行界考察美國銀行界徵信業務返來後,聯合成立「徵信聯合小組」,1965年12月更名為「財團法人中華聯合徵信中心」,其後各銀行陸績成立徵信之單位,並於1970年在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下設立「徵信工作座談會」(現改為徵信工作小組),至此,徵信工作才建立其制度,除注重「人」,「物」等因素外,並著重經濟因素,仍以服務銀行會員為主,為辦理一般客戶商業徵信及財產估價業務。

 

 

 出處: 徵信手冊 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著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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